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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資訊

誠信經營/風險管理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為鼓勵舉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及誠信經營守則之行為 ,特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第21條公司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第21條 公司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一、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依其檢舉情事之情節輕重,按照本公司工作規則予以獎勵,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二、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一)  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即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二)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三)  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三、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公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並由本公司專責單位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  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二)  本公司專責單位及前款受呈報之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由法規遵循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三)  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四)  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5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五)  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六)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落實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項目 檔案
落實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風險管理政策與作業程序
組織架構與職責
一、董事會:風險管理之最高決策單位,核定風險管理政策與架構,監督風險管理機制之有效運作。
二、風險管理組織:本公司設置風險管理任務編組,為執行風險管理之權責單位,負責協調相關部門進行風險辨識、評估、管制及監督等執行面之事務,協助擬訂本公司風險管理政策,以確保董事會核定之風險管理決策的執行與運作,組織架構為直屬總經理並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三、內部稽核:負責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每年應依風險評估提交年度稽核計畫,並將稽核計畫執行情形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報告。
四、各部門:各部門/處級主管負有風險管理之責任,負責分析及監控所屬單位之相關風險,確保風險控管機制與程序能有效執行。
風險管理政策與作業程序
項目 檔案
風險管理政策與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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